(相关资料图)
1、①申请。
2、收养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亲自到抚养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或者孤儿的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②审查。
3、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③登记。
4、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④落户。
5、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持《收养证》和本人身份证,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公安机关审批后准予落户。
6、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①收养申请书;②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有抚养及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四川民政部门的收养咨询专线028-84423064;028—84423065如确定想收养 请拨打咨询更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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