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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退役军人商业保险八一保保险方案
(1)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保险合同生效后,经过疾病观察期30天后(续保不受观察期限制),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经居民(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救助及其他途径补偿后,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以1万元限额内,根据是否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支付范围的情况,按如下标准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目录内免赔额600元,目录外免赔额600元)。
(2)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按第(1)条约定标准赔付。
(3)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a.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按约定金额给付身故金17000元。
b.被保险人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的残疾等级,按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以17000元为限。
意外伤害伤残说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备注:本保障方案未尽事宜,以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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